
万州第二高级中学高考复读政策,复读指南,有很多想要在2023年复读考生是非常的关心,今年的高考政策是什么的,小编整理复读指南,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!
目前为止大部分地区的复读规定并没有发生变化,不过,也有部分省份的复读规定略有改动,比如:。
四川。
2023年4月,四川省教育厅发布根据《教育厅关于规范2023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》表明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,举办复读班的学校要严格登记学生信息情况。
贵州。
2023年4月20日,贵州省教育厅也发布根据《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》,其中二大类1小类中的第4点:严禁公办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,严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复读生。
云南。
根据《云南省中小学生减负措施》一大类的第2条:普通高中一律不得招收借读生,择校生,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。
湖南。
根据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》第26条: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招收不符合我省普通高中录取政策的学生。
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。
黑龙江。
据大庆市教育局的行政问答,大庆市教育局表示:按照省教育厅规定,普通高中不举办复读班。
想再次参加高考的学生,可以社会考生身份报考。
从上面各省教育厅发布的消息可以看出,虽然对于全国各地并没有明确禁止复读,但已经有一些省份开始不允许普通高中(公办高中)开办复读班以及招收复读生。新高考存在“3+3”与“3+1+2”这两种模式,因此老师将分别为大家介绍在这两种模式下的高考复读的情况。(1)“3+3”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地区有浙江、上海、北京、山东、天津、海南。由于这6个省份2023年已经实行了新高考政策,因此对于这些省份的考生来说2023年的高考政策几乎没有变化,在复读上的影响也比较小。不过根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在学业水平考试中,外语和选拔科目的成绩只有那一年有效。也就是说想要复读的考生以后需要重新参加学考。(2)“3+1+2”模式2023年高考采用这种模式的地区有河北、辽宁、江苏、福建、湖北、湖南、广东、重庆。这些省份在2023年仍然采用3+1+2的高考模式,以湖北省和广东省高考政策最新规定为例:根据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:社会人员也可以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,社会人员可自主安排合格考试科目,复读考生也为社会考生。广东省教育考试院:高三考生复读时,以前的学考成绩同样可以使用,但需要根据新高考模式选科并确定合格性考试科目,按照选科结果类推合格性考试科目。从举例的内容中可以看出,实际上新高考对于复读生(社会考生/社会人员)并无明确要求,甚至在合格性考试的相关规定中,对于复读生的要求更加宽松。不过,虽然高考改革相关的政策并未详细规定,但复读生仍需遵守此前教育部、高校制定的复读相关规定,主要是不允许报考国防生及军校,还有个别专业将不招收复读生。而且在某些地区的的单招和提前招生中,对于复读生的专业、学校选择是有限制的。法律依据:《教育厅关于规范2023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》各地要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,促进普职协调发展,普及高中阶段教育。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,学校按照核定办学规模,严格执行年度招生计划,不得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、提前招生。起始年级不得出现超过55人大班额。省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统招生计划的50%以上要合理分配到服务区内的初中学校,并适当向薄弱初中、农村初中倾斜。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,举办复读班的学校要严格登记学生信息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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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分学校的,你第一年录取了不上到第二年再录取你的学校就会考虑了,你第一年那么干保不准第二年再来一次,好的学校不愁生源的就会放弃你,招不到学生的垃圾学校可能不会看这个,你自己考虑吧,既然当初勾了服从调剂那就要做最坏的准备!。
法律分析:2023年高考复读就新高考实施以来没有出台相关新改政策,老考生依旧能选择文理科进行复读。
新高考政策不在区分文理科,除了语数外三大科之外,去除了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的区别,另外英语考试个别地区可以多次考试取最高次成绩纳入高考总成绩。
“3+3”后要选择3门课程来作为高考科目,并不是单纯的纯文科和纯理科,二十考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最优搭配。
新高考并没有取消复读生政策,知识将复读生和应届生区分开,将其作为社会考生参加考试,各省也出台了对于复读生的衔接政策,只要符合调条件的考生就可以报名2023年新高考,其中,复读生不需要从高二读起参加合格性考试,只需要参加全国统考的语文、数学、英语3个科目,以及选择考试中的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3个科目的考试,具体的相关考试内容参照各省市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最新相关消息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 。
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、初等教育、中等教育、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。
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。
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、教育形式、修业年限、招生对象、培养目标等,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。
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。
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,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。